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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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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对象

自1988年起,国民年金制度首次以雇员十人以上单位的雇主和职工为对象实施后逐渐拓展其适用范围,目前所有十八周岁至六十岁者都应加入国民年金。
并且居住在韩国的十八至六十岁的外国人也与韩国人相同,是国民年金的义务适用加入对象。但外国人本国法律中不对
大韩民国公民适用相当于国民年金的年金时,可从义务适用加入对象中除外。
虽有上述规定,但若韩国与该国签订的社会保障相关协定中有其他规定时,应按规定内容执行。
依据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领取生计薪金者等特别的情况下,可在本人希望时任意加入,但正在加入其他政府年金的公务员
职业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和别定邮递局职员即使本人希望也不能加入国民年金。

加入者种类

国民年金可按照加入者分为单位加入者、地区加入者、任意加入者和任意继续加入者。

单位加入者

在雇员一人以上的单位,或在有一名以上的大韩民国公民职工的驻韩外国机关工作的十八至六十岁的雇主和
职工义务性的成为单位加入者。

地区加入者

居住在韩国的十八至六十岁的非单位加入者义务性的成为地区加入者。

任意加入者

无法成为单位加入者和地区加入者之人可在六十岁之前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加入,成为任意加入者。

任意继续加入者

加入期间不满二十年的加入者年满六十岁时丧失加入国民年金的资格,但因加入期间不足无法领取年金或
希望延长加入期间以领取更多年金时,可在六十五岁之前申请成为任意继续加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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