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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协定

  • 社会保障协定概要
  • 中韩社会保障协定

协定主要内容

协定签订过程

  • 2001年09月:签订两国协定促进协议
  • 2002年03月:韩中社会保障协定第一次实务交涉会谈(中国)
  • 2002年09月:韩中社会保障协定第二次实务交涉会谈(韩国)
  • 2002年11月:韩中社会保障协定行政约定及施行实务会谈(中国)
  • 2003年02月:交换两国暂行措施备忘录
  • 2003年02月:韩中社会保障暂行措施协定生效
  • 2003年04月:韩中暂行措施约定签署
  • 2005年04月:韩中社会保障总协定促进预备会谈(中国)

协定适用的法令

协定适用的法令
韩国 中国
国民年金法及同法的实施令 基本养老保险及相关法律、法令及规则

协定适用人

本协定适用于正在适用或已适用韩国或中国中任意一国社会保障法令的韩国或中国公民。

保险费重复缴纳免除优惠

  1. ① 根据职工属地主义原则适用当前雇佣国的法令。
  2. ② 私营业者只适用永久居住国的法令,可免除适用临时居住国的法令。
  3. ③ 派遣职工加入本国的年金制度时在一定期间内免除加入派遣地国家的年金制度。

※ 其他详细事项请参考协定文件及免除重复缴纳保险费申请指南

< 职工及私营业者缴纳保险费的国家 >

职工及私营业者缴纳保险费的国家
分类 形式 保险费
缴纳国家
职工 在中国工作时
- 在韩国被雇佣后一定期间内被派遣至中国工作者 韩国
在韩国工作时
- 在中国被雇佣后一定期间内被派遣至韩国工作者 中国
私营业者 临时在中国居住的韩国永久居住私营业者 韩国
临时在韩国居住的中国永久居住私营业者 中国

协定实务机关

协定实务机关
韩国 中国


国民年金公团 (NPS)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工作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电话:86-10-8421-6419,联系电话:8422-6021,传真:8421-6422) - www.mohrss.gov.cn

免除重复缴纳保险费申请指南

中国年金(养老)保险费免除申请指南

有义务加入韩国国民年金者应按照协定从国民年金公团取得加入证明并将其提交给中国实务机关后才可免除
中国年金保险费(养老保险费)。

签发对象
  1. ①从韩国派往中国一定期间的职工
  2. ②临时居住在中国的韩国永久居住私营业者
申请方法
  1. 直接前往国民年金公团国际合作组或分公司,或通过邮寄、传真等提交申请书即可。
  2. ☞ 国民年金公团本部企划调整室国际合作组
  3. 首尔市松坡区交通公园路13(新泉洞7-16)邮政编码138-725 传真02)3485-9803
提交材料
  1. 签发申请书时应提交“符合社会保障协定的加入国民年金证明签发申请书”和“派遣工作命令书”等可以认证派遣的材料(各一份)。

相关格式下载

提交给中国实务机关
  • 在韩国等以在单位资格变动申报事项为基础并由实务机关确定及通知年金保险费通知额的国家中,相应职工工作单位的雇主应根据该实务机关的协定随附韩国加入证明书(雇主或职工用)原本(1份)申请免除适用。
  • 义务缴纳者(单位的雇主或私营业者)在自行申报缴纳年金保险费的国家中,不源泉扣除或缴纳加入国民年金证明书上的免除对象期间年金保险费或社会保障税,并准备符合协定的韩国加入证明书,必要时提交即可。
  • 加入证明书签发日之前已缴纳免除期间的保险费时可以按照中国程序在一定期间内申请返还。但有时也限定溯及免除及返还期限,因此建议尽早申请免除。

韩国年金保险费免除申请指南

有义务加入中国年金制度者应按照协定取得中国签发的加入证明书并将其提交给韩国国民年金公团后才可以免除加入国民年金。

甲. 签发申请

加入证明书签发对象为职工时需由中国单位的雇主,为私营业者时需由本人按下列要领申请签发中国的加入证明。

  1. 1.签发对象
    1. ① 一定期间内从中国派往韩国的职工
    2. ② 临时居住在韩国的中国永久居住私营业者
  2. 2.申请方法

    应致电或通过传真向中国实务机关咨询后按其规定方法准备相应材料后申请。

  3. 3.中国加入证明书签发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工作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电话:86-10-8421-6419,联系电话:8422-6021,传真:8421-6422)
    www.mohrss.gov.cn

乙.公团提交

职工应由韩国国内单位的雇主,私营业者应由本人携带国民年金适用免除申请书(任意格式)及符合协定的中国加入证明书原本、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前往国民年金公团国际合作组或分公司,或用挂号信(需提交中国加入证明书原本因此无法以传真发送)提交。

将按照协定提交加入中国年金制度证明者可在该加入证明的免除期间内从国民年金加入对象中除外,免除对象已于提交加入证明前缴纳保险费时,可用该缴纳期间的金额抵冲待缴纳保险费或获得返还。但国民年金规定,返还(抵冲)误缴金额申请权自缴纳日起五年后消失,因此请尽早申请免除。

※ 网站公告的内容仅为一般性指南,若需了解更加详细的信息请咨询国民年金公团国际合作组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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