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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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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年金是因年老、伤残或死亡收入减少后支付一定薪金以保障收入的社会保险,支付的年金薪金包括老龄年金、伤残年金、遗属年金、一次性返还金和死亡一次性支付金。

老龄年金

老年龄年金是国民年金的基础薪金,在加入者年老无法从事收入活动时支付。
老年龄年金按照加入期间、年龄和收入活动分为完全老龄年金、减额老龄年金、在职者老龄年金和早期老龄 年金,
还有支付给离婚配偶的分割年金。

完全老龄年金

加入期间二十年以上到六十岁时,合计基本年金额和抚养家庭年金额后终身支付的年金。
完全老龄年金加入期间每增加一年多支付基本年金额的5%。
但从事有收入的工作时支付按其年龄扣减一定金额后的在职者老龄年金。

减额老龄年金

加入期间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者六十岁以后不从事有收入的工作时,按照加入期间支付在一定比率的基本
年金额中加计抚养家庭年金额的终身支付年金。
加入期间为十年时减额老龄年金为基本年金额的50%,此后每增加一年时多支付基本年金额的5%。

< 各加入期间的减额老龄年金薪金水准 >

各加入期间的减额老龄年金薪金水准
加入期间 薪金水准
10年 基本年金额的50% + 抚养家庭年金额
11年 基本年金额的55% + 抚养家庭年金额
. .
19年 基本年金额的95% + 抚养家庭年金额
20年 基本年金额的100% + 抚养家庭年金额

在职者老龄年金

加入期间为十年以上者年满六十岁仍从事有收入的工作时,六十至六十五岁期间内支付的按其年龄扣减一定
比率后的年金,六十岁时支付基本年金额的50%,此后年龄每增加一岁时增加基本年金额的10%,从六十五
岁起支付付基本年金额的全额。

< 各领取年龄在职者老龄年金薪金水准 >

各领取年龄在职者老龄年金薪金水准
领取年龄 薪金水准
60岁 基本年金额的50%
61岁 基本年金额的60%
62岁 基本年金额的70%
63岁 基本年金额的80%
64岁 基本年金额的90%
65岁起 基本年金额的100%

※完全老龄年金领取权者标准

首次领取年金的当时从事有收入的工作领取了在职者老龄年金,但又在六十五岁之前不从事有收入的工作时也支付按照
加入期间变更的完全老龄年金或减额老龄年金。

早期老龄年金

加入期间十年以上者超过五十五岁后不从事有收入的工作时经本人申请,即使不满六十岁也可以领取的年金。
此时按照首次领取年金的年龄扣减一定比率后支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五十五岁时支付基本年金额的70%,
此后每增加一岁时基本年金额增加6%。

< 各开始领取年龄的早期老龄年金薪金水准 >

各开始领取年龄的早期老龄年金薪金水准
开始领取年龄 薪金水准
55岁 基本年金额的70% + 抚养家庭年金额
56岁 基本年金额的76% + 抚养家庭年金额
57岁 基本年金额的82% + 抚养家庭年金额
58岁 基本年金额的88% + 抚养家庭年金额
59岁 基本年金额的94% + 抚养家庭年金额

但在五十五岁后申请早期老龄年金,领取后六十岁之前又从事有收入的工作时,在有收入的期间停止支付年金。
其原因是早期老龄年金是以无收入为前提比一般老龄年金提前支付的薪金。

分割年金

分割年金是离婚者可以在离婚配偶者的老龄年金中分割领取到属于婚姻持续期间的年金金额的年金。
此时婚姻期间内的国民年金保险费加入期间应为五年以上。分割年金应在具备①离婚、②离婚配偶者取得老龄年金领取权
③本人年满六十岁之三项条件才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支付。

伤残年金

伤残年金是指加入者在加入期间患病或受伤,完全治愈后仍留下身体或精神伤残时为补偿因此减少的收入,保障本人与家庭安定生活的薪金。按照伤残程度分成1~4级支付薪金,各伤残等级的薪金水准如下。

< 各伤残等级的伤残年金薪金水准 >

各伤残等级的伤残年金薪金水准
伤残等级 薪金水准
1 级 基本年金额的100% + 抚养家庭年金额
2 级 基本年金额的80% + 抚养家庭年金额
3 级 基本年金额的60% + 抚养家庭年金额
4 级 基本年金额的225% (一次性补偿金)

伤残等级以疾病或伤残痊愈日为标准,按劳动力损失或减少程度划分为1级~4级,未痊愈时以初诊日起一年零六个月的日期为标准决定伤残等级。若在经过一年零六个月的时点上伤残轻微不属于伤残等级,但伤残于此后恶化并在六十岁之前属于伤残等级时以申请日为标准决定伤残等级。

遗属年金

遗属年金是正在加入国民年金者或曾领取年金者死亡时,向曾依靠死者维持生计的遗属按照加入期间支付合计基本年金额一定比率(40~60%)的基本年金额和抚养家庭年金额的金额,使曾依靠死亡者维持生计的家庭可以过上安定生活的年金。

< 死亡者各加入期间遗属年金薪金水准 >

死亡者各加入期间遗属年金薪金水准
加入期间 薪金水准
10年以下 基本年金额的40% + 抚养家庭年金额
10年以上未滿20年 基本年金额的50% + 抚养家庭年金额
20年以上 基本年金额的60% + 抚养家庭年金额

向国民年金法中规定的遗属,即曾依靠死亡者维持生计的家人之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祖父母中具有最优先资格条件者支付遗属年金。

一次性返还金

一次性返还金是因年满六十岁、死亡或国外移民等无法继续加入国民年金且不满足领取年金的条件时,将其间缴纳的年金保险费加计一定利息后支付的一次性支付薪金,符合下列情况时支付。

  1. ① 加入期间不满十年者年满六十岁时(但特例老龄年金领取权者不属此例)
  2. ② 加入者或曾经加入者死亡,但不属于遗属年金时(包括加入者或加入期间超过十年的曾经加入者死亡时未缴 满2/3以上的保险费,或加入不满一年者在加入过程中未患病或受伤却不支付遗属年金时)
  3. ③ 丧失国籍或移民国外时

取得一次性返还金时加入期间将被抵消,无法领取其他年金,取得一次性返还金后重新加入国民年金者可根据本人要求加计一定的利息后返还,加入期间无法恢复。

死亡一次性支付金

死亡一次性支付金是加入者或曾经加入者死亡,但属于遗属范围可以领取遗属年金或一次性返还金者不存在时 向 ①配偶、②子女、③父母、④孙子女、⑤祖父母、⑥兄弟姐妹、⑦此外曾依靠死亡者维持生计的四寸以内旁系亲属中具有最优先顺序者支付相当于一次性返还金的金额的丧葬补助·补偿性质的年金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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