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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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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与国民年金加入

居住在韩国的十八至六十岁的外国人原则上属于国民年金的义务加入对象。
但属于下列情况的外国人不是国民年金的加入对象。

  1. 01. 本国年金制度中不将韩国公民规定为义务适用范围的国家的公民。

    ※ 2009年2月目前
    ①南非、②尼泊尔、③马尔代夫、④缅甸、⑤孟加拉国、⑥越南、⑦沙特阿拉伯、⑧亚美尼亚、⑨埃塞俄比亚、
    ⑩伊朗、(11)埃及、(12)汤加、(13)巴基斯坦、(14)斐济、(15)柬埔寨、(16)新加坡、(17)白俄罗斯、(18)东帝汶 (18国)

  2. 02. 未按出入境管理法规定进行外国人登录者、被发行强制遣返命令书者、未接受滞留期间延长许可的滞留者。
  3. 03.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规定进行外国人登录者中,滞留资格为文化艺术、留学、产业研修、一般研修、宗教、访问同居、
        同伴及其他者。
  4. 04. 根据社会保障协定免除加入国民年金义务者。

外国人与支付一次性返还金

支付对象

通常不向外国人支付一次性返还金,但有下列情况时,在其返回本国、死亡、年满六十岁时支付的在其期 间内缴纳的保险费中加计一定利息后金额的一次性返还金。

  1. 01. 向韩国公民提供相当于韩国国民年金制度的一次性返还金的年金薪金的国家公民
    • - 对象国家(29国 / 2009年 8月 1日目前)
    • 最短加入期间六个月以上: 伯利兹
    • 最短加入期间一年以上 : 格林纳达、巴巴多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津巴布韦、喀麦隆、刚果、泰国、多哥、约旦
    • 最短加入期间两年以上 : 委内瑞拉
    • 无需最短加入期间 : 加纳、马来西亚、百慕大、斯里兰卡、瑞士、萨尔瓦多、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肯尼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香港、约旦、土耳其, 苏丹、印度、哥伦比亚、瓦努阿图、菲律宾, 突尼斯
  2. 02. 签订加入期间合计保障薪金领取权内容的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公民
    • - 对象国家(8国):加拿大、美国、德国、匈牙利、法国、澳大利亚、捷克, 比利时 (2009年8月目前)
  3. 03. 以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的E-8(研修就业)、E-9(非专业就业)、H-2(访问就业)滞留资格加入的具有期限者
    • - 对象国家(所有国家)

申请方法

  1. 01. 提交材料
    • - 在韩国申请时(出国前申请):申请书、护照、外国人登录证、飞机票,本人存折(韩国或中国的存折都可以)
    • - 从国外用邮政申请时(出国后申请):一次性返还支付申请书(需要居住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和韩国领事馆或大使馆
        领事确认)、海外汇款申请书(都用英语填写), 护照复印件、本人银行汇票存折复印件
    • * 出韩国 ⇒ 在“出入国管理事务所”确认出韩国 ⇒ 国民年金公团把一次性返还金汇到本人存折
    • * 通过韩国代理人申请时会发生手续费或不正当的申请等,因此限制代理人申请。请务必使用邮政申请。
  2. 02. 一次性返还支付申请书(英语或韩语) pdf doc , 海外汇款申请书 pdf doc
  3. 03. 提交处:国民年金公团各分公司(www.nps.or.kr/english → Regional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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